組織章程

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亞太口腔臨床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醫療學術教育團體。宗旨為結合對臨床醫療有興趣之牙醫師共同進行研究交流,並與國際相關之學術教育團體合作,以提昇國內牙醫師之基礎知識及臨床技術,期提供高品質口腔醫療服務以促進國民之健康。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為:

          (一)舉辦讀書會、研討會、學術演講,以利知識的交流、技術的傳承。

          (二)推展國內外各專科學會間之學術交流。

          (三)建立牙科工作規範以提昇教學及醫療水準。

          (四)提昇醫療標準、維護醫療品質。

          (五)促進建立良好之醫療制度。

          (六)推動全方位整合性口腔照護。

          (七)牙科最新技術、相關資訊及器械材料之引進。

          (六)口腔衛生之研究及推行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

   ㄧ、一般會員:凡取得中華民國台灣之牙醫師執業資格,具件向本會申請審核通過者。

   二、相關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具件向本會申請審核通過者。

   三、學生會員:凡國內外醫學院之在學學生及教學醫院受訓之住院醫師認同本會宗旨者。

   四、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各項經費與活動支出之人員或團體均列為本會之贊會員。※申請時應填其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相關會員、學生會員與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力。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追認理事會提請之重大決定。

    六、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 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 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 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ㄧ、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業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任一者,應即解職:

     ㄧ、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且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職權與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章程則由理事會另訂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遴聘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須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財務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為來源:

     一、入會費: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以下分為三類:一般會員繳納金額為新台幣四千元。相關會員繳納金額為新台幣二千元。學生會員繳納金額為新台幣一千元。

二、常年會費:常年會費每年收取一次,以下分為兩種:一般會員與相關會員繳納金額為新台幣二千四百元。學生會員繳納金額為五百元。

     三、團體會員費。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 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所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停會及復會

第三十四條 會員因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學會辦理停會,停會期間停止一切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但保留其復會權利。

第三十五條 會員停會時,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十六條 會員未向本會辦理停會者,其所積欠之會費均需繳清後始得重新申請復會。 

第三十七條 停會之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復會,並繳納當年度之長年會費後恢復其會員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